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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题: 朋友圈不是法外之地

  • 反邪宣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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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阅读:1891
  • 回复:1
  • 发表于:2018/2/26 10:47:44
  • 来自:四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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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据中国反邪教网报道,近日江西省九江市一“FLG”人员因在微信朋友圈中传播散布邪教信息,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。无邪君经常强调,国家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的基本政策是“团结、教育、挽救绝大多数,依法打击极少数”。对那些被邪教裹挟而上当受骗的受害者,要全力做好教育转化工作,帮助他们摆脱邪教桎梏;对那些藐视法律、以身试法的人,也要依法惩处。

  众所周知,“FLG”于1999年7月被依法取缔,其头目LHZ逃到国外后招兵买马,继续开展邪教活动,同时大肆从事各种反华勾当。“FLG”办的报纸、电视台和网站,主要就是造谣、抹黑、唱衰中国。据舆情专家分析,网上散布的各类谣言,如果追根溯源,很多都来自境外“FLG”媒体。

  大家知道,办媒体、开网站是要烧钱的,这种旨在污蔑中国、不求赢利的宣传机器,背后金主是谁、协调各方的调度者是谁、目的何在,地球人都懂的。

  现在,随着国内微信朋友圈的兴起,“FLG”又盯上了微信传播渠道,煽动、指使其人员利用朋友圈传播各种政治谣言、宣扬邪教。LHZ这种做法,完全是不顾惜追随者的死活,拿他们往法律的枪口上推。 

  



  该案值得关注的是,凌某将宣扬“FLG”的相关文章发布于自己的朋友圈中,其传播方式并非通常意义上的专门建立的微信群组。从法院对该案的事实认定及判决结果看,这种以个人为核心,以其好友为固定受众所组成的朋友圈,其特征也符合司法解释中关于 “群组”的含义。

  “两高”《关于办理组织、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二条规定,利用在线人数累计达到一千以上的聊天室,或者利用群组成员、关注人员等账号数累计一千以上的通讯群组、微信、微博等社交网络宣扬邪教的,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第四条规定,实施上述行为,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相应标准五分之一以上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。

  组织、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属于行为犯,即以法定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。微信朋友圈是个相对封闭的空间,发在朋友圈的信息,好友均可看到。因此,根据前述司法解释相关规定,只要行为人在200人以上的朋友圈发出宣扬邪教的信息,就标志该犯罪已为既遂状态。

  
 



  此外,根据中国的法律,不仅是散布传播邪教信息有可能触犯刑律,利用互联网宣扬恐怖主义、煽动实施恐怖活动以及散布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等,也都有可能受到刑事处罚。

  
 



  截至2017年9月底,微信和WeChat合并月活跃账户数已达9.8亿。微信朋友圈已成为大众不可或缺的社交工具,人们在享受网络科技带来的便利时,也要时刻警惕别有用心的人也在利用微信搭便车。网民们需要擦亮眼睛,自觉抵制有害信息的传播。
  
  • 杨发国
  • 发表于:2018/2/26 15:43:29
  • 来自:四川
  1. 沙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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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头
社会太现实,处处需小心。
 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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